他原所要行的方向。严格说起来,我们绝不能强迫青年实行或接收本来所不愿的事情。若忽略这件事实,就是糟蹋人类的天性。我们若能顾到青年所已有的本能与习惯的贡献,就是能够经济的适当的指导他们。再说得准确些,就是:一切指导作用不过是重新指导,不过把已在进行的活动,移到别条路上去。我们若不认清这种已在进行的活动势力,我们虽想种种方法指导,总是要走错路的。
第二结论是:别人的风俗法则所供给的制裁,也许没有远虑的眼光,也许虽能发生目前的效力,却使受制裁的人后来的动作失其平衡。例如恐吓也许能够激起恐怖,使人觉得如果真要固执做去,就有不合意的结果随在后面,因此把天然倾向所要做的事,勉强抑制。但是他不过受人恐吓,也许因此被人逼到一种地位,使他后来易受种种势力的诱惑,去做更坏的事。后来他的取巧与狡猾的本能,也许被激起来,遂致种种事物更足以唤起他的掩饰与欺诈的行为。从事指导别人动作的人,常有一种危险,就是忽略受指导的人的后来发展的重要。
(二)社会指导的方式 成人直接志在指导青年行为的时候,自然最觉得自己是在实行指导的事情。如果他们觉得青年抵抗,或是觉得青年又在那里做他们不准做的事情,这个时候,他们便自己觉得心中有了要指导这青年的目的。这是一种有意识的指导。但是更永久的,更有势力的指导方法,却是无时不在进行,而却没有这种审慎用意在内的指导。现在把这两种指导,分别讨论如左。
(1)如果青年不做我们要他们去做的事情,或是不做他们如果不做便要受罚的事情,这个时候,我们就很觉得制裁他们的必要,就很觉得用来制裁的势力的必要。在这种地方,我们的制裁成为最直接的行为;在这个时候,我们最容易犯刚才说过的错误。我们甚至要用强力来制裁这种青年,忘却我们虽可以把马引到水边,却不能强他饮水;我们虽然可以把一个人关在悔过院里,却不能强他悔过。我们对于这种直接制裁的事情,要把形体的结果,与道德的结果,区别清楚。一个人也许处于一种情境里面,为他自己利益起见,我们不得不用强迫的方法来喂他吃东西;或是不得不用强迫的方法,把他关起来。譬如有一个儿童玩火,也许必要有人把他狠狠的从火中拖开,使他不至受烫。但是这样做法,未必就能改良倾向,未必就有教育的效力。一句粗糙的呼喝,与一个命令的声音,也许有效力,使得儿童不再近火,使他把身体离开火,好像我们用手把他抓开一样。但是在这两种情形里面,都没有类似道德上的服从。把一个人关起来,虽能禁他闯入别人的房子;但是把他关起来,也许不能改变他的犯窃的倾向。我们如果把形体的结果,与教育的结果,混淆不清,就不知利用这个人自己的参与倾向去取得所要得的结果,并藉此在他的里面,养成一种更深入,更耐久的趋向,依照正当的途径做去。
就普通讲,我们就是要用有意识的动作来制裁他人的行为,也仅可限于很属本能的,或很属冲动的行为。这种行为,实行他的人无从预见他的结果。一个人若是不能预见他自己行为的结果,又不能了解有经验的人告诉他关于这种行为的结果,这种人就不能明明白白的指导他的行为。他在这种状态之下,依他看起来,样样行为都是一样的;凡去激动他的东西,都能激动他,除了激动之外,别无他种效用。有的事情,我们尽可让他去实验,使他自己寻出结局来,因此下次再遇相似情形的时候,或可有较为明白的行为。但是有些行为的途径,太使别人不便,太使别人讨厌,不能许他去做。于是我们便要利用直接的谴责了。我们就要用羞恶,讥诮,厌弃,责罚等方法,来对付他,或利用儿童相反的倾向,使他离开那恼人的行为。儿童易为褒奖所动,并富于适合人意以取宠爱的希望,所以有人就利用这种心理去引诱他的动作到别个方向。
(2)上面所说的制裁方法,是很显而易见的(因为应用这种方法的人是很有用意的),倘若不是因为比较作用,使得我们现在可以由此注意别的一个更为重要更为永久的制裁方法,上面所说的制裁方法,实无叙述的价值。这个别的方法,就是利用常与儿童相处的成人如何应用东西的法则藉以指导儿童。这种东西,同时也就是成人用来成就自己目的的工具。人是在社会里面生活,行动,存在;这种社会的环境,就是常常指导这个人的活动的势力。
这个事实,使得我们不得不把什么叫做社会的环境,更仔细的研究一下。我们往往把我们在那里面生活的物质的环境,与社会的环境,牵强划分,彼此不相联贯。因为有了这种划分,在一方面,便有人把我们刚才所说的,那个更直接;更属个人的制裁方法,在道德上的重要,夸张太过,在别方面,便有人在现代心理学与哲学上面,把个人与纯粹物质环境接触时培养理智的可能性也夸张得太过。其实除非利用物质的环境做媒介,没有人能直接影响别人。譬如一笑,一蹙,叱责,说一句警戒或激励的话,都含有身体上物质的改变,否则一个人的态度,就不能改变别人的态度了。故就比较上讲,这种影响的方法,可视为属于个人的性质。这种物质的媒介,不过被人视为个人彼此接触的居间物。但与这种互相影响的方法相对比的,还有一法,就是我们相聚拢来,做共同的事业;为着这种共同事业,我们须用东西,藉以获得结果。譬如有母女两人共同做事。就是这位母亲从来未曾叫他女儿帮他,或从来并不因女儿不帮他就要叱责;但是不过因为这个女儿与他母亲一同从事家中生活,这女儿在他的活动里面,自然而然的服从他母亲的指导。所以模仿,竞争,以及共同工作的必须都增加制裁的效力。有授必有受。若是这位母亲给点需要的东西与这个小孩,他就一定要走近这件东西去取他。取到之后,这个小孩怎样拿着东西,怎样应用这东西,当然都是因为曾经看着他的母亲怎样做法,由此受了影响。如这个小孩看见他母亲正在寻觅东西,这个时候,他自然也会去帮助寻觅,寻得之后,就给与他的母亲,犹之乎在别种情形的时候,他自然会去接受一样。我们如把日常交际中,千千万万诸如此类的例证,聚集起来,便可想见指导青年最经常的,最耐久的方法。
我们上面那样说法,不过重述从前已经说过的话:就是利用参与共同的活动,作为养成倾向的主要方法。但是在这个地方,我们却显然加入了一个要点:就是认清在共同活动里面应用事物而生的效力。“学习的哲学”已经受了伪心理学的影响。主张这种伪心理学的人,以为只要把东西的性质,由一个人的感官印入他的心里去,这个人就可由此有所学习。他们以为所谓联合作用,或心的综合作用,能把种种印象,在心里并成观念,——并成有意义的事物。他们以为一件东西,一块石头,一只橘子,一棵树木,一把椅子,都能传达颜色,样式,大小,硬性,嗅味,口味等等印象。这些印象聚集拢来,就能构成某物的特殊意义。但在事实上,东西所以有意义,使人因此认识他,乃是这件东西依着他的特性被人应用所致。例如一把椅子是应付一种使用的东西;一张桌子是用来应付别样使用的东西;一只橘子又是别一样东西,值得若干价钱,生长于温暖气候,是给人吃的,吃的时候,有合意的香味,与爽快的味道等等。
我们对于物质的刺戟所作的适应,与应付外境的心的动作,彼此不同的地方,就在乎心的动作是对于事物的意义作反应;那对于物质的刺戟所作的适应,就不这样。譬如喧嚷的声音,也许使我跳起来,而却与我的心没有关涉。倘若我知道这种喧嚷是由于火患,一听见这声音就跑出去取水,用来把火弄熄,这个时候,我便做了有理智性质的反应;这个时候,我便知道这种声音的意义是说有火,这火的意义就是要想法把他弄熄。又譬如我撞着一块石头,把他踢在一边,这是纯粹物质或形体上的动作。若我恐怕有人会撞着这块石头,以致跌倒,因此特意把他放在一边,这便是有理智性质的动作了。在这种地方,我是反应于这件事物所有的意义。又譬如我忽然听见一声霹雳,无论我认识他,或不认识他,都要被他一吓,——若不认识,尤易被吓。但是我若大声说出,或在心里想:这是雷声,我就反应于这个扰动的意义了,我的行为就含有心的作用了,事物由我们看来若有意义,这个时候,我们才能“有意的”做我们所做的事情。事物对于我们若是没有意义,我们的动作就是盲目的,无意识的,无理智性质的。
在上面所说的两种对付外境的适应,我们的活动都受着指导。但是在仅属盲目的反应,他的指导作用也是盲目的。这种盲目的指导,也许有训练的功用,但却没有教育的功用。如我们对于重现的刺戟,作重复的反应,这种反应作用,也许能养成某种动作的习惯。我们有很多习惯,都是养成于不知不觉之中的,所以关于他们的意义,也就十分不自觉得。结果,这种习惯不为我们所制,反而制起我们来了。除非我们觉得这种习惯的功用,能够判断他们的价值,我们就不能制裁这种习惯。譬如我们也许能用压力,压住一个小孩的颈部的筋肉,使他每次遇见某人的时候,都向他鞠躬,到了后来,鞠躬也就成为自动的习惯。但是在这个小孩方面,除非他鞠躬的时候,心里存有一种目标,——存有一种意义,——这种鞠躬的动作,就不是表示认识或敬礼的动作。除非他明白了所为何事,并因为这事的意义才放手去做,他不能算是受了教育,或受了教育去做某种动作。这样看来,我们要获得事物的观念,并非仅仅从这件事物上面获得某种感觉就算了事。我们要获得事物的观念,是要能就这件事物在全部动作上所占的位置着想,因此对他反应;是要把这件事物的动作对于我们,和我们的动作对于他有什么趋向与或然的结果,都预先看个明白。
所以对于事物要有别人所有的同样的观念,要与别人有相似的心,要做一个社会团体的真正分子,就要用别人所用的同样的意义,附加于事物,或动作上面。若不如此,便没有公共的了解了,便没有社会的生活了。在一种共同参与的活动里面,每人都要把他所做的事,参照别人所做的事;别人也要把他所做的事,参照这个人所做的事。这就是说,每人都要把他的活动,放在同一的概括的情境里面。譬如有一人去拉别人偶然也在拉的绳子,这不是共同参与的活动。必须这个人拉的时候,知道别人也在那里拉,并且知道为着帮助或阻挡他们起见,才这样拉,然后才是共同参与的活动。又譬如一根针,在制造的时候,也许经过很多人的手。但是每人也许各做各的事情,并没有知道别人所做的,并没有参照别人所做的;每人的动作,也许仅为各个人的结果起见,——仅为他自己的酬资起见。在这种地方,便没有什么公共的结果,可供几个动作参照。因为这个缘故,不管他们是同在一起,不管他们的各个工作能够助成一个单独的结果,他们总没有真正的交际,或联合的生活。但是假使每人都把他自己动作的结果,看作与别人所做的有关系,并且注意别人的行为,对他自己有何关系,这样一来,就有了一种同心了,在行为上就有了一个公共的用意了。这样一来,在各个助成的人当中,彼此都有了一种了解了。这种公共的了解,就制裁了每人的动作。
假使我们安排一种情况,使一个人自动的捉着一个球,然后把这个球丢与别一个人。这别一个人也自动的捉着这个球,并自动的把这个球丢回去。假使他们两人在这种动作的时候,都不知道这个球从何处来的,也不知道这个球往何处去。这种动作显然没有意义。这种动作,也许在形体方面受了制裁,却不曾受了社会的指导。但是假使每人都觉得别一人所做的事,对于这别人的动作有兴趣,因此对于自己所做,有关别人动作的动作,也有兴趣,那末每人的行为,便是有理智性质的了,并是有社会性的理智性质了,便受了社会的指导了。试再举一个较少想象的例。譬如有一个婴儿肚子饿,食物正在他的面前准备,他还是号哭。他不把自己所处的状态,联络于别人正在做的事,也不把别人正在做的事,联络于他自己将得的饱食,他就不过对于自己的愈甚的难过,作愈不能耐的反动罢了。他这个时候,是在身体方面被他自己有机体的状态所制裁。但是假使他能瞻前顾后,看清楚一下,他的完全态度便要因此改变了,他便有了兴趣,他便要注意,便要看着别人正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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