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本主义与教育 - 第三章 教育有指导的作用

作者: 邹韬奋12,793】字 目 录

做的事。这样一来,他不像起先一样,仅对于自己的饥饿作反动;他的行为,却依据别人正在预备给他饱食的事情。他这个时候,不再一味儿受饿盲无所知了,他却知注意,认识证实他自己的境遇。这种境遇已变成他的一个对象了。他对于这个境遇的态度,便含了理智的性质。由于这样注意别人动作的意义,与他自己境遇的意义,这个婴儿就受了社会的指导。

我们须记得,我们的主要讨论有两方面。其中有一个方面,已经讨论过,就是具体的物质不能影响我们的心(或不能构成观念与信仰);这种具体的物质,必与“为着将来结果而做的动作”有了关系,才能影响我们的心。其他一个要点,就是人类须彼此对于具体的物质,有了特别的应用,才能改变彼此的倾向。我们现先研究使人易受感动的,所谓“有表现作用的运动”:例如赧颜,笑,蹙额,紧握拳头,以及其他种种自然的姿势。在这种运动的自身,并没有什么表现。这种运动,都不过是一个人的态度上有机体的部分。例如一个人赧颜,并不是要向别人现出怕羞,或难为情的意思;不过是毛细管中血液循环,因为反应刺戟而改变罢了。但是别人却把他所交接的人的赧颜,或筋肉上微微看得出的紧缩,用作一种记号,表示这个别人自己觉得所处的境遇,或指示他自己应须如何进行。又如我们看见一个人蹙额,这个记号是指明我们要受他叱责了,或指明这个人迟疑的态度,疑心我们的态度,我们见了这个记号,必须有相当的说明,或动作,藉以恢复信用。

请再举一个例。譬如在距离我们稍远的地方,有一个人在那里乱舞他的手臂;这个时候,我们只须存一种不相关涉的淡漠态度,这个人的动作,就不过与我们偶然看见在远处的物质变动一样了。若是我们不关心,或没有兴趣,这个手臂的挥舞,对于我们没有意义,好像风车臂的旋转一样。但是如果这个手臂的挥舞能够唤起我们的兴趣,我们便开始参与了;我们便把这个人的动作,参照我们正在做的事,或参照我们应该做的事了。我们必须判断他的动作,使我们自己因此决定怎样做法。这个舞手臂的人,是否在那里演手势,叫我们去帮助他呢?他是否在那里警告我们,说有炸物要暴发,使我们要保护我们自己呢?如果是前一事,他动作的意思,是要我们向着他跑。如果是后一事,他动作的意思,是要我们跑开。无论如何,他所以能给我们一个记号,指示我们自己应该要怎样行为,全是因为他在物质的环境方面所做的变动。这个时候,我们的动作,便受了社会性的制裁。何以故呢?因为这个时候,我们要努力设身处地着想,正在把我们所应做的事,参照他正在动作的同一情境。

我们在前面曾经说过,应用语言文字,也是这种“共同参照”的一例。所谓共同的参照,就是把我们自己的动作,与别人的动作,参照一种共同的情境。所以语言文字为一种“社会指导”的工具,其重要无物可比。但是倘若不先用较粗的,较为看得见的方法,应用具体的物质,藉以获得结果,去作语言文字的背景,语言文字也不能变成有效的工具。一个儿童看了别人依照某种方法应用椅子,帽子,桌子,铲锯,耒耜,马,钱,等等,如果他真能参与了别人所做的事,他便因此受着指导,照相同的方法,应用各种相同的东西。例如以后有人把一张椅子拖近一张桌子,这就是一个记号,叫他坐在这张椅子上面。若有一个人伸出他的右手来,他就也要伸出他的右手来。依此类推,不可胜数。应用人工产品与天然原料的普通习惯,最能构成一种最深刻的,最透彻的,社会制裁。儿童经过这种制裁,后来进了学校的时候,他们已经有了他们的“心”,——即已经有了判断的知识与倾向。所以只要一用语言文字,就能唤起这种判断的作用。但是我们要晓得,这种“心”乃是“有理智性质的反应”所构成的“有组织的习惯”;这种习惯,儿童从前所以获得,是由于依照别人应用东西的方法,去应用相同的东西。这种制裁的效力是无可逃避的;这种制裁的作用,把人的倾向都浸透了。

由上面讨论所得的结果就是:制裁的基本方法,不是个人的接触,乃是理智的作用。这基本的方法,不是用个人的直接要求,激动别人,虽这种直接的方法,在危急的关头,也是重要的。这基本的方法,是在乎使人有了解的习惯;这种习惯的养成,是由于与别人相应去运用那事物,相应之法,或是出于协助,或是出于抗争。如把“心”看作一种明确的东西,心就是一种能力,能根据应用事物的方法,了解这种事物。所谓“社会化的心”,也是一种能力,能根据在共同情境里面应用事物的方法,了解这种事物。就这种意义讲的心,便是社会的制裁方法。

(三)模仿与社会心理学 我们已经看出一种“学习心理学”的缺点。这种心理学以为只要使赤裸裸的心,与具体的物质接触,由于彼此的互相作用,便可生出知识的观念与信仰。到了比较的近来,才有人见得人类的联合的生活,在养成智慧的与道德的倾向方面,有极大的势力,但是就在现在,这种势力仍不受人重视。他们仍尊崇由直接接触事物而学习的方法,以为人类联合生活的势力,不过是这种方法的附属物。他们以为人类联合生活的势力,不过是把人的知识,补充物界的知识。依我们的讨论所示,这种见解,于人与物的中间,做了一种荒谬而不可能的牵强划分,人与物的相互作用,虽也许能够养成外面的适应的习惯;但是这个人须把事物用来生出一种结果,这种相互作用才能引出有意义的,有自觉用意的活动。还有一层,一个人如要能够改变别人的心,其唯一的方法,须由应用具体的物质(原来的,或人工的),唤起别人的反应。这是我们两个主要的结论。我们最好把这两个结论,与一种理论对比,藉以引伸这两个结论,并增加他们的势力。这种理论非他,就是先主张人类彼此能生直接关系,然后第二步再根据这种直接关系的心理学,主张个人对具体物质也能生出直接关系。这个所谓社会心理学,是根据于模仿观念构成的。所以我们要把“模仿”在养成“心的倾向”方面所有的性质与作用,讨论一下。

照这个理论所说,社会对于个人的制裁,全恃个人有模仿别人动作的本能的趋向。他把别人的动作,当作模型用。主张这个理论的人,以为模仿的本能是很强的,所以青年专心顺应别人所立的模型,把自己的行为照样重做。照我们的理论所说,这个地方所谓模仿,乃是使人迷惑的名称,其实就是与别人一起应用东西,因此引起公共兴趣的结果。

这种流行的模仿观念,里面的根本错误就是好像把车子放在马的前面;把结果视为结果的原因。许多个人组成社会的时候,他们彼此都有了相似的心,都能彼此了解,这是无可疑的事实。他们在相类的情况之下,容易把同有制裁能力的观念,信仰,与用意,作为动作的根据。照表面上看起来,我们可以说,他们是彼此从事“模仿”。如说他们模仿,是说依照很同类的方法做很同类的事情,这固然是很对的。但是“模仿”却不能说明他们为什么这样动作。“模仿”这个名称,不过把事实重说一遍,当作事实自身的说明。这种说明,无异于一句有名的俗语说;鸦片使人睡着,因为他有催眠的能力。

我们的动作有客观的相似;我们的行为与别人相合的时候,心里觉得满意;这种相似与满意就被称为模仿,随后这种社会的事实又被视为产生这种“相似状态”的属心理的势力。其实所谓模仿,大部分不过是有相似构造的人,依照相同的方法,反应相似的刺戟。人受了侮辱,便要发怒,便要打这侮辱的人,这是完全不由模仿才这样做的。这句话又有人引用一件无疑的事实来反驳。他说,在各群里面,各有不同的风俗,因而对于侮辱的反应,也各有不同:在一群里面,也许用拳斗来对付;在别一群里面,也许出于两人决斗;在第三群里面,也许只表示蔑视的不理的态度。于是他就断说,所以有这种种不同的反应,是因为模仿的模型各有不同。但是依我们的见解,这个地方实在用不着求助于所谓模仿。就事实说,风俗既各有不同。则行为上实际的刺戟也各有不同了。在这种地方,有意识的教导占一部分的力量;社会平日对于某事表示赞许,对于某事表示反对,也有很大的势力。尤其有力的一事,就是除非一个人依照他的群内流行的方法动作,他便是等于出了这群一样。他必须依照别人行的方法去行,才能够与群内别人亲密的,同等的,联合起来。一个人依照群内的一种方法动作,便被同群的人允许加入一群的动作;如果这个人依照别的方法动作,便被摈于一群动作之外:由这个事实来的压力,是继续不断的。所谓模仿的效力,大半都是由于选择的有意的教导和因为一人与他人相处,鉴于他人对于某事无意中的赞同与认可,因此也生出选择的行为。

请再举一例。假使有一个人滚一个球与一个儿童。这个儿童接着这个球,接后又把球滚回去;使这个游戏继续做下去。这个地方儿童所受的刺戟,并非仅是看见了球,或看见别人滚这个球。他的刺戟乃是这个情境,——正在玩的游戏。他的反应也不仅是要把这个球滚回去,乃是要将球滚去之后,务须使得别一个人可接得着,再滚回去,——就是他要立意使得这件游戏能够继续进行。此处的“模型”,并不是别一个人的动作。全部的情境,要求每人都须留意别人所做的事,与别人所要做的事,因此使他的动作适应。此处模仿作用也许搀入,可是他的作用乃是附属的。这个儿童为他自己要得乐趣;他要使得这件游戏继续进行。他此时也须注意其他一人怎样接球,怎样拿球,使自己动作可因此进步。但是他不过模仿这个动作的方法,不是模仿做这件事的结局或要做的事。他所以要模仿这个方法,因为他要在这件游戏里面,作有效的参与。他要这样参与,是出于自动的,不是出于模仿别人的。我们只须想一想,一个儿童从小时候起,为着要顺利的实行他的宗旨,要怎样使自己动作合于别人的动作,要看依照别人的方法行为,能得什么利益,要了解别人的动作,使得自己亦能照样行为。由这种根源出来的压力,使人在动作方面不得不有相似的心,是很大的,实在用不着求助于所谓模仿作用。

模仿结局与模仿用来达到结局的方法,是不同的。结局的模仿是肤浅的,瞬息即逝的事,对于倾向没有影响。呆子最惯做这种模仿。这种模仿影响他们外面动作,并无影响于他们行为的意义。我们遇见儿童做这种游戏模仿的时候,并不鼓励他们(如果这种模仿是社会制裁的重要方法,我们便要鼓励他们),却要叱责他们,骂他们像猴子,像鹦鹉,或学样的猫。反过来说,若模仿方法以成就自己目的,便是含有理智性质的动作。这种模仿,包含精细的观察,与经过判断的选择;选择那些方法使他能够把已在试做的事情做得更好。这样看来,如把模仿的本能,为着一种宗旨去运用,也许与别的本能一样,可以成为发展“有效动作”的一种要素。

这样看来,上面的讨论应能使我们愈益相信这个结论:真正社会的制裁,是要养成一种心的倾向;换言之,就是养成了解事物与动作的一种途径,因此能在联合的生活里面,作有效的参与。指导的人,碰着受指导的人的抵抗,因此发生冲突,才生出一种误解,以为真正社会的制裁,是由于强迫与自然倾向相反的动作。又有人因为不注意人类互相关心的情境(或在彼此反应的动作都有兴趣的情境),才把模仿视为促进社会制裁的要素。

(四)把上面的理论应用于教育 为什么野蛮的群使野蛮的状态永续不断,文明的群能使他的文明永续不断?对于这个问题,现于我们脑际的第一回答,一定要说野蛮的人终是野蛮的人,智力下等的人类,或缺乏道德观念的人类。但是审慎的研究,已使我们疑惑:野蛮人的天赋能力,是否比较文明人有显著的卑劣。审慎的研究,已使我们相信:天赋的差异,不能说明文化的差异。就一种意义讲,野蛮人的心,乃是他们退步制度的结果,不是他们退步制度的原因。他们的社会活动,都是限制他们所要注意与有兴趣的事物。因为这个缘故,这种社会的活动,都要限制能够发展心的刺戟,使心不能多得刺戟的作用。就是在他们注意范围以内的事物,初民社会的风俗也往往束缚人的观察力与想象力使思想的特性不易启发。我们说他们缺乏主宰自然界的能力;这就是说,在他们联合的行为里面,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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