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新解 - 堯曰篇第二十

作者: 钱穆8,406】字 目 录

(一)

堯曰:“咨!爾舜!天之曆數在爾躬,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舜亦以命禹。曰:“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帝臣不蔽,簡在帝心。朕躬有罪,無以萬方。萬方有罪,罪在朕躬。”周有大賚,善人是富。“雖有周親,不如仁人。”“百姓有過,在予一人。”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所重民食、喪、祭,寬則得眾,信則民任焉,敏則有功,公則說。

堯曰,咨:[光案:“堯曰,咨”之逗號,東大版原作“堯曰:咨”之冒號。]“堯曰”以下乃堯命舜而禪以帝位之辭。[光案:“‘堯曰’以下乃堯命舜而禪以帝位之辭”,東大版原作“堯曰以下乃堯命舜而禪以帝位之辭”,“堯曰”二字無引號。]咨,嗟歎聲。

天之曆數在爾躬:曆,即歷字,猶次也。曆數,謂帝王相繼之次第,猶歲時節氣之先後。曆數在爾躬,猶云天命在爾身。

允執其中:允,信義。中,謂中正之道。謂汝宜保持中正之道以膺此天之曆數。一說:允執其中,謂踐帝位。古訓“皇極”為“大中”。[光案:“古訓‘皇極’為‘大中’”,東大版原作“古訓皇極為大中”,“皇極”與“大中”二處無引號。]是亦漢時自古相傳之說。

四海困窮,天祿永終:苟四海人民皆陷於困窮之境,則君祿亦永絕。

舜亦以命禹:舜亦用堯命己之辭以命於禹。

曰,予小子履:[光案:“曰,予小子履”之逗號,東大版原作“曰:予小子履”之冒號。]履,商湯名。或說此處曰字上當脫一湯字。此下為商湯禱雨,以身代牲,為民受罪之辭。或說乃商湯伐桀告天之文。非也。

敢用玄牡:用一黑公牛為犧以祭告於天。或說夏尚黑,湯在其時未變夏禮,故用玄牡。[光案:“玄牡。”之句號,東大版原作“玄牡,”之逗號。]疑非也。或說湯既以身為牲,不宜復用玄牡。《魯論》、《齊論》皆無此四字。[光案:“魯論、齊論皆無此四字”之有一頓號,東大版原作“魯論齊論皆無此四字”之無一頓號。]

敢昭告於皇皇后帝:[光案:“昭告於”之“於”,依正文,乃“于”之誤植。若然,則三民版、東大版、聯經版俱誤。]昭,明義。皇皇后帝,《墨子》〈兼愛篇〉作“上天后”。[光案:“墨子兼愛篇作‘上天后’”,東大版原作“墨子兼愛篇作上天后”,“上天后”三字無引號。]

有罪不敢赦:凡有罪者,湯自言不敢擅赦也。

帝臣不蔽,簡在帝心:凡天下賢者,皆上帝之臣,湯自言不敢蔽。簡,選擇義。簡在帝心,惟帝所命也。

朕躬有罪,無以萬方:《呂氏春秋》:“湯克夏,天大旱,五年不收,湯以身禱於桑林,曰:‘余一身有罪,無及萬方。’”[光案:“呂氏春秋:“湯克夏,天大旱,五年不收,湯以身禱於桑林,曰:‘余一身有罪,無及萬方。’””之“呂氏春秋:”下有一引號,東大版原作“呂氏春秋:湯克夏,天大旱,五年不收,湯以身禱於桑林,曰:“余一身有罪,無及萬方。””之“呂氏春秋:”下無一引號。]古者貴賤皆自稱朕,秦以後始定朕為至尊之自稱。

萬方有罪,罪在朕躬:《呂氏》曰:“萬方有罪,在余一人。”可證此為大旱禱雨之辭,非伐桀辭。

周有大賚,善人是富:此以下,述武王事。賚,賜予義。言周家受天大賜,富於善人,“有亂臣十人”是也。[光案:“‘有亂臣十人’是也”,東大版原作“有亂臣十人是也”,“有亂臣十人”五字無引號。]或說:武王克商,大封於廟,建國授土,皆善人也。是富猶言是貴。

雖有周親,不如仁人:周,至義。親,近義。周親不如仁人,文武用心如此,故能特富於善人。或說紂王親雖多,[光案:“紂王親雖多”,似不辭,宜作“紂王親雖多”。強調紂之王親國戚,不在強調紂之為王也。]不如周家之多仁人。或以周親為管、蔡,仁人為箕、微。今皆不從。

百姓有過,在予一人:此武王襲用商湯語。[光案:“商湯”,私名號誤斷為二人,宜改]作“商湯”為一人。]

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漢書》〈律歷志〉:[光案:“漢書律歷志”之“律”在“歷”前,東大版誤植作“漢書歷律志”之“歷”在“律”前,當遵聯經版改。]“周衰失政,孔子陳後王之法曰謹權量云云”,是漢儒認此下乃孔子語。承於堯、舜、禹、湯、武王之後,如孔子得行王道於天下,將如下云云也。權,秤也。量,斗斛。法度者,一說:度,丈尺。[光案:“丈尺。”之句號,東大版原作“丈尺,”之逗號。]一字未足成句,故配以法字。一說:法度即律度。律謂十二律,度謂丈尺。後凡定制有限節者皆稱法度。廢官者,舊官有廢,更修立之。

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此亦孔子陳帝王之法語。興滅國,如周初封建,立黃帝、堯、舜、夏、商之後是也。繼絕世,謂賢人世絕不祀,為之立後,使仍得享祀也。舉逸民,謂才行超特不仕者,舉而授之官爵也。

所重民食、喪、祭:或說:民、食、喪、祭四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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