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余客话 - 卷六

作者: 阮葵生7,117】字 目 录

○五刑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磬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有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有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有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有三自千里至于三千里。死刑有二,曰绞曰斩。此笞杖徒流死后世五刑之始也,殆不可易矣(郑康成云:悬缢杀之曰磬,如赐帛也)。

○唐之刑书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级也,格者百官有司常行之事也,式者其各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违悖于三者及为恶而入于罪者,则一断之于律。

○唐律

唐律初因隋旧,有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八曰门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此唐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也,后诏裴寂更撰律令。太宗诏长孙无忌、房玄龄复定旧令,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条,降流为徒者七十一条。修

《唐律疏义》三十卷,赵绰着

《金科易览》三卷。高宗时,增损格敕,其曹司常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分格。武后时有垂拱格,玄宗时有开元格,宪宗有开元格后敕,文宗有太和格,又有开成详定格。宣宗以刑律分类为门(此分门之始),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

○宋律

宋初因唐律令格式之制,至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宋徽宗崇宁元年,臣僚言三省六曹所守者法律,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今类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请取前后所定例分类编纂,与法妨者悉去之。按律者,历代相传之典例者,一时风尚之宜,律所不载,用例可也。既有成律,何以例为。宋窦仪修

刑统三十卷、

元丰断例二十卷。叶适

国本论云:今世用刑,比汉、唐为轻,比三代为重。夫山泽之产,三代虽不以与民,亦不禁民以自利。均田轻税,民无为生之苦。其狼戾不逊,以身犯法者,乃刑诛之。今世之民,自犯法者,其实无几,而坐盐茶榷酤及田役赋税之不齐,饥寒以陷于罪者,十分居其六七矣。故曰比三代之刑为重也。盖民之为非,多因于饥寒,而饥寒之由至不齐耳。

○元律

元世祖定天下之刑律,笞杖罪既定,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是笞五十者止四十七,杖一百十者止一百七。天下死囚定谳亦不加刑,老死于囹圄。故七八十年间,老稚有不见斩戮者。大约元之法,其初得在仁厚,其后失在缓弛而不知检也。元有

国朝典章十五卷。

○明律

明洪武六年,命刘惟谦等定律,一准于唐之旧,共六百有六条。后又分合损益,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类,析十八篇为二十九,约六百六条为四百六十。析户婚为户役婚姻,析斗讼为斗殴诉讼。厩库一也,析厩牧于兵,仓库于户。职制一也,析公式于吏,受赃于刑。名例旧五十七条,约存十五。贼盗旧五十三条,约存二十八。名沿于唐,而规模迥别。

○名例律

名例律即李悝第六篇具法也。魏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于刑名中分法例律,北齐并刑名名法例为名例,冠于篇首。

○颂系

颂系不竟入狱也。颂与容通,在京为若卢狱,在外系也。

○底剭

底剭即屋诛,商鞅造参夷之法,夷其三族也。

○肉刑

肉刑不详所自,要非圣人之刑。有虞之世,四罪而天下咸服。当时极恶大狱,莫过四凶,不过如此,下此者岂反有剥肤断体之事?宋儒解五刑,乃以苗民五虐之刑实之何耶?

○刑法之滥

田山姜

白云司引议一则云:古者明刑弼教之衰,而刑至于不胜用,往往断死于前,触禁于后。司刑者复以私意行之,窭人之属寡营戴盆,千金之子避嫌抵璧。内没成心则执此规彼,概操一切之法;外狃故牍则便袭惮更,莫开一面之网。或矜智巧以为聪明,或持姑息以惠奸宄。上则视堂官之趋向,而轻重其手;下则惑胥吏之浮言,而二三其见。甚见分牒便了,而不察事情之曲折;立判称捷,而不知讼端之原委。出入颠倒,与吏为奸。饥寒瘐死,沉滞不问。犯者既已服辜,必令妄及平民,以为株求之计。罪人不必流决,必令广攀富户,以为贿嘱之端。囹圄桁杨之间,白日暗而无光,长夜漫而弗旦,岂不大可叹哉!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强词夺理,斩以一钱,张乖厓岂能无罪。谳词勘语层出,然后出律,即是情理有不明不足之处。

○阿鲁图论刑官

元阿鲁图议除一人为刑部尚书,或云此人柔软,非刑部所宜。阿鲁图曰:「选侩子耶?若选侩子,须用强壮人。尚书详谳刑狱,不枉人坏法,即是好官,何用强壮者为!」

○殛非杀

朱子语类:殛非杀也。殛于羽山,令死贬所也。

○议狱

元李简

学易记云:议狱议其入中之出,缓死缓其死中之生。至元恶大憝,不在是典。四凶无议法,少正卯无缓理。

○政论

旧唐书?王志愔传对客曰:仲长统曰:凡为人主,宜写政论一通,置诸坐侧。其大抵云:为国者以严致平,非以宽致平者也。然则称严者不必逾条越制,凝纲重罚,在于施筼括以矫枉,用平典以禁非。刑故有常,罚轻无舍。人不易犯,防之难越救也。但人慢吏浊,伪积赃深。而曰以宽理之,可以无过。何异乎命王良御駻,舍御策于奔踶;请俞跗攻疾,停药石于肤腠。适见秋驾转逸,膏肓更深,人医仆夫,何功之有?又谓仆曰:成法而变,唯帝王之命欤?对曰:何为其然也。昔汉武帝甥昭平君杀人,以公主子,廷尉上请论,左右为言。武帝垂涕叹曰:法令者,先王之所造也。用亲故诬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又下负万人!乃可其奏。近代隋文帝子秦王俊为并州总管,以奢纵免官。仆射杨素奏言:陛下爱子,请舍其过。文帝曰:法不可违。若如公意,我是五儿之父,非兆人之父,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乎?我安能亏法!卒不许。此是帝王操法,协于礼经不变之义。况于秋官典职,司寇肃事,而可变动者乎!

○琵琶骨

刘熙

释名:髀,卑也,在下称也。

礼记带下母厌髀,上母厌胁。则髀在带下明甚。

东医宝鉴云:膝上曰髀,膝上骨曰髀骨。至髀骨之为琵琶骨,见于书者,

北齐书显祖杀薛嫔,支解其尸,弄其髀为琵琶。又张舜民

画墁录云:太祖招军,要琵琶腿车轴身。则琵琶骨在股膝之间,不在脊背左右也。

○刑具

夹棍始于宋理宗时,以木索并施,夹两股间,名曰夹帮。又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观跳跃之状,则压杠之滥觞也。三木,桎梏共手也。共手两手共一本,俗名手杻。桎一手各一木。梏足械,一足各一木也。校枷也,荷校灭耳是也,不在三木之内。然范滂注

易,谓头手足被枷杻曰三木。古之刑在项曰钳,今之炼锁。在足曰只,今之镣。钳即钻也,镣即梏也。金章宗定镣连环重三斤

通雅曰:镣以木为之,穿一足。

庄子:罪、交臂历指。

国语:次用钻笮。即拶也,又作亻替。指今讹拶。剾刀音欧,刑人之刀也。汉虞诩曰:宁伏剾刀。反接,汉樊哙受诏反接,谓反缚两手于背面。缚谓但缚手于颈,止见其面耳。

○梁统

苏东坡谓:东汉梁统上言,高、惠、文、景以重法而兴,哀、平以轻法而衰。当时不从其议。此如人少年时,不节酒色而安,及老虽节而病,便谓酒色可延年可乎?统为东京名臣,一出此言,获罪于天,其子松、栋皆死非命,冀卒灭族。戒哉疏而不漏。

○立法贵乎人晓

赵冬曦言:立法贵乎下人尽晓,不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请直书其罪,毋假文饰。凡以其准加减比附量等字皆勿用,使愚夫愚妇闻之即悟。此切中唐、宋律令之弊,观于「得免所因之罪」一句,致司马光、王安石、吕公着、韩维、钱公辅辈章疏叠辩聚讼经年而不定可知矣。

○大小三法司

今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衙门,而刑曹郎官及御史寺丞会审,又谓之小三法司,亦有所本。

云麓漫抄云:唐三司使有三焉,凡鞫狱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为三司使。中叶以后有三司使,总户部盐铁度支。皇太子监国,则詹事府左右庶子号大三司使。又

南部新书载大历十四年,敕御史中丞董晋、中书舍人薛播、给事中刘乃宜充三司使,仍取右金吾将军厅一所充使院,并西朝堂置幕屋收词讼。建中二年停,后不常置。有大狱,则命御史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充,谓之大三司使。次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谓之小三司使。皆事毕日罢。今之称大小三法司,盖亦有自。

○刺血辨父子

洗冤录刺血一条,辨父子骨肉之真伪,六朝时已有行者。豫章王综列传:俗说以生者血沥死者骨,渗者即为父子。按

洗冤录系宋人所撰,未可尽信。

○簿尉受杖

杜诗「脱身簿尉中,始与捶楚辞」。韩诗「判司卑官不堪说,未免捶楚尘埃间」。牧之诗「参军与簿尉,尘土惊匡勷,一语不中治,鞭笞身满疮」。隋文帝以所在官属不敬惮其上,开皇十七年三月诏诸司论属官罪有律轻律重者,听于律外斟酌决杖。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捶楚。唐犹沿隋旧也。

○董仲舒断狱

董江都,汉之醇儒,朝廷有疑义,遣使者访问。时有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己子,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又一事:甲有子乙,不能养,乞养于丙。乙长大,皆丙成育。甲因酒责乙:「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忿,告于官。仲舒曰:「甲生乙,不能育,以乞丙,于义绝矣。虽杖甲,不应坐。」夫拾儿路旁,断以容隐之律,倘子犯叛逆,亦并骈诛乎?加杖所生,附以不坐之条,倘父殴子毙,亦以义绝抵罪乎?此耳食之谈,引经断狱,当不如是。世所传仲舒

春秋断狱一书,必系伪作。

○比罪

尚书是正?吕刑篇曰:律之所定有限,人之所犯无穷。上比罪一段,今之用律,有比照科罪者,此其滥觞也矣。

○考竟瘐死

考竟,

释名狱死也。谓考得其情,竟其罪而死也。见

三国?华佗传。瘐死,囚徒病死也。

宣帝纪瘐死狱中。苏林曰:瘐,病也。囚徒病,律名为瘐。师古瘐或作愈,又与瘐同。

○奇请他比

奇请他比,成帝河平中诏曰:奇请他比,日以益兹。师古曰:奇请,谓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他比,谓引他类以比附之。奇,居宜反,皆不援正律而别引他条,以重其罪。

○八分书

朱子门人问:「王介甫谓律是八分书,何故?」朱子曰:「律是

刑统,此书甚好,是历代所有传袭下来,至周世宗命窦仪注解,名曰

刑统,即律也。今世却不用,只用敕令。大概敕令之法,皆重于

刑统,与古法相近,故曰八分书。」据此则律文中之分行小注,乃窦仪所解。宋时虽用敕令,而律之原文则仍其旧,初无损益。直至明洪武重修,始有分合,非古书面目矣。

○刑官

有虞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司寇。秦制廷尉,景帝更名大理,武帝复名廷尉,哀帝复名大理,后汉复名廷尉。盖汉无司寇,故廷尉为重。有正有监有平,谓之廷尉三官。魏、晋以下殆未考。隋名大理寺,唐、宋因之。唐有大理寺卿少卿,参刑狱而上之刑部。宋刑部以郎中二人分掌二厅,左译覆,右叙雪。大理寺分二厅,左断刑,右治狱。明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法司,有大狱则公断之。

○刘德威论刑网

唐太宗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是在主上,不由臣下。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向之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则反是。所以吏各自顾,竞执深文,皆畏罪所致。」见

大唐新语。

○唐律集大成

魏文侯师李悝,采诸国刑典着

法经六篇。汉萧何加以三篇,通号

九章。曹魏刘劭衍汉律为十八篇,晋贾充参魏律为二十篇。唐长孙无忌等取汉、魏、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十二篇。大概皆以

九章为中,历代之律至唐,可谓集大成矣。

○明刀锯之烈

明永乐间刀锯之滥,御史陈瑛实导臾之。而瑛旋罪诛。浙江臬臣周新以名宦戮,则纪纲之谗也,纲卒不免。黄淮、杨溥以贤臣系,则高煦之谮也,煦寻亦亡。岂不尔受,既其汝迁,诗人所云,良可畏矣。洪武元年诏:凡有旨过于嫉恶,乃用籍没及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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