惰,而亦无以自存,或饿莩,或流亡,有妻不能迎,有子不能举,劳力之损去者,不可以复续,此又其锐减之迹显而易见者也。资本蚀矣,劳力萎矣,生财之三要素既毁其二,虽有土地,其将何所缘以产百物耶?国之所有广土众民而不免于贫蹙者,坐是而已。
申而言之,则国之兴衰,一视其总资本总劳力之有所复而已。有所复者,资母孽子,《大学》渭之:“生之者”,生计学家名之曰“生利”。无所复者,蚀母亡子,《大学》谓之“食之者”,生计学家名之曰“分利”。吾将论生利分利之种别。吾闻生计学家言,生利之人有二种:一曰直接以生利者,若农若工之类是也;二曰间接以生利者,若商人若军人若政治家若教育家之类是也。而其生利之力亦有二种:一曰体力,二曰心力。心力复细别为二:一曰智力,二曰德力,若以生利之事业分之,则有六种:
第一,发现及发明。(发现者,新觅得天然物或新考出其物之利用也,如哥仑布发现亚美利加州,又二三百年前新考出烟草中有一种特质足供人用者是也。发明者将天产物加以新法则能广其用而其法为前人所未知者,如最近发明无线电报之类是也。)
第二,先占。(先占者采收未有主权之天产也,如伐木、猎兽、渔鱼、采矿之类是。)
第三,用于生货之劳力。(生货谓物之未经制造者,如农业、森林业、牧畜业是也。各种制造品之材料皆自此种劳力而来者也。)
第四,用于熟货之劳力。(如制谷麦为面包,制木材为家具,制土属为陶瓷,制金属为机械,制绵丝为布帛,其余各种关于制造者皆属此类。)
第五,用于交通之劳力。(变更货物之位置以运输交通便适民用者也,凡商业等皆属此类。)
第六,用于保助之劳力。(若官吏若军人若医生皆所以保护生利者也,虽不能直接以生利,然其职若保险公司然,故非分利。若教育家若文学家所以助长生利者也,虽不能直接以生利,然得此令人智识增长、性质改良,于生利大有所补,故亦不为分利。)
此皆生利之事业也。其不在此数者,皆谓之分利。斯密·亚丹云:“人以多雇工佣而富,以多畜便嬖使令之人而贫。何也?使令者之功,固匪所寄,则莫可转,事竟力消,而不可得复也。”斯密氏充类至义之尽,则以为分利者不仅便嬖使令之贱者而已,自王侯君公,降至执法司理之官吏、称戈擐甲之武夫,皆此属也。故其言又曰:“品上者若官吏师儒若医若巫若文章之士,品下者若倡优侏儒、斗力走马、臧获厮养,其用劳力也,虽贵贱迥殊,轻重各异,而皆投其力于不可复之地,当生即毁,皆与于分利致贫之数者也。”斯密此论,后贤聚讼纷然,吾今不具引,不具辩。吾请取我国中分利者之种类而细论之。
分利者之种类,大别有二:一曰不劳力而分利者,二曰劳力而仍分利者。
第一,不劳力而分利者:
(一)乞丐。其人非老非幼非废疾,以堂堂七尺之躯,乃至不能自养,而行乞于途,是荡与惰二者必居一也。人即怜而活之,而为虱于一群莫大焉。故此辈非可愍而可憎也。若君上失政、天灾流行、干戈劫后,不以此论。
(二)盗窃。盗者未尝不用体力,窃者未尝不用心力,然此不得以劳力论也。盖其所用力,不敢与人共见也。此其分利最易明,不待赘论。
(三)棍骗。棍骗者亦盗窃之一种也。然其操术稍精,其破裂稍难,故其毒害亦较深,而所分之利往往更巨。棍骗之种类繁多,多不可悉举,如聚赌者,如巫觋,如堪舆、星相、卜筮之流,皆归此类。不能医而冒医为衣食者,亦归此类。
(四)惜道。欧洲教会之牧师神父,识者以为国之大蠹。前所引斯密·亚丹之言,半为彼辈而发也。至近世革命屡起,夺其特权以侪齐民,然后欧治乃平。虽然,欧之教会虽无实,然犹以觉民为名也。中国之僧道,则名实两无取矣。
(五)纨袴子弟。西人之养子也,育之使长成,教之以学业,令其足以自营自活,父母之责任,如是而已。及其既能自营矣,自活矣,则析而居之,他日父母遗产之能属于己与否,非所知也。故其故家子弟,皆绝依赖根性,无敢托庇前人余荫以自暇逸。中国不然,家有数亩薄田,其子弟辄骄奢淫佚,一无生产,而豪宦豪商之裔,更不待论。又以同居不析产为盛德,矫伪相效,往往有一家丁口至百数十人者。假使其家有万金之产,则其百数十人之妇女子弟,皆嚣嚣然曰:吾之家乃万金之素封家也。曾亦思此万金者,析之为数百十焉,各人所占,能有几何?而此百数十人,皆以万金之奉自奉,而于家中生计,丝毫不负责任。吾见所谓故家名门,若此者比比然矣。又不必故家名门也,即以寻常论之,大率一家之中,其生利者不过一二人,而分利者动十数人。夫以一人之资本劳力而自养焉,虽中下之材,而犹不至于不给;以一人之资本劳力而养十数人,虽贤智未有能善其后也,故不得不岁耗其母财以为消费,而遂以陷于困穷。我国国民之总岁殖,所以不能多斥以为母财之用者,其大原因未始不由家族制度之不适宜使然也。故俗语曰:“富不过三代。”夫使能善用富,则虽十代、百代可也。而吾中国率不能过三代者,何也?生之者一人,而食之者百人;生之者一日,而食之者百日,虽有巨母,其何足以再世也?西国法律,所以重保护富民者,为其为一国积母财。积之愈久,则其数愈巨,斥母兴业,人己交利,而国殖岁进,乔木世臣所以为贵也。中国则贫有世袭,而富无世袭,此亦母财消耗之明效大验矣,而其咎实纨袴子弟尸之。纨袴子弟者,真一国之大蟊贼也。虽然,追本穷原,则咎又专在其子弟,而兼在其父兄者既以自累。(己所生之利为子弟所分,故曰自累。)
(六)浪子。浪子者,纨袴子弟居其强半,亦有非纨袴而亦浪子者。此类之人,尚未至为乞丐,尚未至为盗骗,其生涯也,饮酒看花,斗鸡走狗,驰马角戏,六博蹋鞠,吸鸦片,狎游妓,舍此之外,毫无所事,而衣必选色,食必选味。此类之人,其结局也,盗骗、乞丐二者必居一于是。
(七)兵勇及应武试者。生计家之论军人,有以为生利者,有以为分利者。吾谓今世文明国之军人,决不可谓之分利,何也?若无国防,则国难屡起,民将不得安其业,故军人者,实生利之民之保险也。藉曰分利矣,然亦当属于劳力而分利之一类。中国则不然。中国之兵勇,实不劳力而分利者也。中国之兵勇,实兼浪子、盗骗、乞丐三者之长而有之者也。兵勇既皆分利,其应武试者,若武童,武生、武举、武进士之流,更不待论。
(八)官吏之一大半。中国之官吏,皆分利者也,然其劳力而分利者居小半,不劳力而分利者居大半。不劳力而分利者,其在京官中,则除军机大臣、章京及各部主稿司员外,自余各官皆是也。其在外官中,则凡候补需次人员及道班、同通班、佐杂班实缺者之大半皆是也。此类人之性质位置,与下篇第三类略相似。至其劳力而分利者,及其分利之理由,下篇乃论之。
(九)缘附于官以为养者。此等人所包甚广,官亲也,幕官也,胥吏也,仆役也,皂隶也,讼棍也,其性质大略相等,吾不暇遍论,但约括以此名。此类人,大率强而黠者则豺虎也,弱而笨者则蝗蝻也,其害群一也。一州县衙署,而豢养此辈动数百人,他可知矣。通计全国衣食于此间者,殆常数百余万人,此阶级亦几蔚成大国矣。
(十)土豪乡绅。土豪乡绅,大率皆纨袴子弟、读书人、官吏、及缘附于官者,之四类人所变相也。虽然,亦有不属于此四类人,而不得不谓之土豪乡绅者,即本属于四类,而既已变相,则亦自别成为一孽种。故不得不另立一门以总括之,而此等实分利中之最强有力者也。
(十一)妇女之大半。论者或以妇女为全属分利者,斯不通之论也。妇人之生育子女,为对于人群第一义务,无论矣,即其主持家计,司阃以内之事,亦与生计学上分劳之理相合。盖无妇女,则为男子者不得不兼营室内之事,业不能专而生利之效减矣。故加普通妇女以分利之名不可也。虽然,中国妇女则分利者十六七,而不分利者仅十三四。何以言之?凡人当尽其才。妇人之能力,虽有劣于男子之点,亦有优于男子之点,诚使能发挥而利用之,则其于人群生计,增益实巨。观西国之学校教师、商店会计,用妇女者强半,可以知其故矣。大抵总一国妇女,其当从事于室内生利事业者十而六(育儿女、治家计即室内生利事业也),其当从事于室外生利事业者十而四。(泰西成年未婚之女子率皆有所执业以自养,即从事于室外生利事业者也。)而中国妇女,但有前者而无后者焉,是分利者已居其四矣;而所谓室内生利事业者,又复不能尽用,不读书、不识字、不知会计之方,不识教子之法,莲步妖娆,不能操作:凡此皆其不适于生利之原因也。故通一国总率而计,则分利者十六七,而不分利者仅十三四也。
(十二)废疾。废疾者之分利,不辩而明。虽然,苟在文明国,有训盲训哑等学校,虽有废疾,而往往使之操作工艺,足以自养,故其分利不多。中国苟遇此等无告,则皆有分而无生者也,是非好自为之,而天然之缺憾及政府之失职,使之不得不然也。
(十三)罪人。人至犯公罪而系缧刑,必其对于一群之利益,有所侵害明矣。故罪人之本属分利者,殆十而八九也。(但今日文明未至法律未完,则犯罪者或未必真罪,未必皆害一群公益也。)虽然,及其既犯罪之后,以一群治安所系,不得不置诸囹圄以示惩。既入囹圄,惟受凌虐,一无所事,是使之重分利也。监之十年,则其分利者十年,监者百人,则其分利者百人,日损公家之母财以畜之,其蠹群抑更甚矣。故各文明国之惩累囚也,不以虐刑而以苦役(古者输司空、输城旦、输鬼薪即是此意),诚得其道也。中国则狱囚充塞,而此辈既自苦,复无以自给,而不得不仰食于县官或所亲,是亦分利之大族也。
儿童不劳力也,何以不为分利?曰:彼未及生利之年,宜储备其力以为他日生利之用也。儿童者实一国将来之真母财也。(生计学家言,以人身之德慧术智为生产力之一种,亦谓之无形之资本。故凡儿童皆可谓为一国之无形资本也。)老人不劳力也,何以不为分利?曰:彼已过生利之年,其前此所生之利,既有所储备,而今之所享,非分之于他人者也。《记》曰:“十六以下,上所长也;六十以上,上所养也。”诚以其在一群之地位当如是也。若夫少年时代,荒嬉学业,不思预备将来所以报效国民之道,致使长成百无一能,若此者则虽未成年,已不得不谓之分利。又如壮年时代无业游手,曾未尝致丝毫之力,有所贡献于其群,及老而废焉,徒待养于公产,若是者则虽及耄期,仍不得不谓之分利。我中国之儿童老人若此者盖十而六七焉,故我国儿童老人之分利者,亦十而六七也。
地主往往不自劳力,而生计家不谓之分利(亦有谓为分利者),何也?彼其前此之所以得此土地者,未有不从劳力而来,今之所享,即其前此劳力之所储备,而用之未尽者也。(与老人不为分利者同例。)若夫藉父兄之业,其所以得此土地“所有权”者,既非经本身之劳力而复一无所事,惟衣租食税以自豪者,斯不得不谓之分利。故我中国之地主其分利者亦十而六七(万国皆然)。然此等皆可谓之纨袴子弟,故不为另立一门。
以上说“不劳力之分利者”竟。
第二,劳力而仍分利者。
(一)奴婢。奴婢之劳力,有视寻常人加数倍者,虽然,其所劳之力,只以伺主人之颦笑,供主人之使令,其力用之而无所复,故谓之分利。此分利种族之最易见者。
(二)优妓。优妓固有所甚劳甚苦者存,然其劳力皆无所复,且能牵动他人,而使之并为分利者。故其分利之毒亦颇甚。
以上两者,其分未必为本人之所欲,而有迫之使不得不然者。故分利之罪,不在本人,而在迫之之人。凡有迫而分利者,皆属此类。(衙署之皂隶与奴婢同类者,彼好自为之,非有迫之者也。故彼辈不可不自负其分利之责任,故谓之不劳力而分利者。)
(三)读书人。士农工商,号称国之四民,而读书人褏然居首焉。据斯密之论,则虽泰西之读书人,彼且以为分利矣。顾吾平心论之,则西国之读书人,其分利者虽或十之一二,其生利者犹十之七八。何也?彼其学成之后,非医生,则法官也,则律师也,否则传教也,学校教师也;若其学工商业,直接以生利者,更无论矣。故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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