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民主的抗争 - 中国民主的一般性

作者: 邹韬奋3,505】字 目 录

应具的一般性。这和抄袭不抄袭他国成法,完全不相干!

其次,民主政治的实现,不但须有在组织及职权上真能构成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而且还须有经人民选举或由民意机关产生,能直接对民意机关切实负责的政府。这是民主政治的另一个一般性,也不是任何一个民主国所独有的特点。

最有趣而荒谬绝伦的是:反民主者竟认为英美的民主政治也是一党专政!他们说:“英美虽行多党政治……只让一党专政下去,直到国会改选期始有转变的机会。”英美多党政治中的政权递嬗,决定于人民的执行“改选”,正是民主精神的表现,而且即在朝党(是由于人民选举结果而上台的,这点最须注意)对于在野党也不能实行“对付异党办法”,压迫异党的存在,而仍须博采舆论(在野党包括在内)。例如英首相邱吉尔对国会报告,答复国会的质问,其中就包括有在野党;美总统罗斯福最近要修改《中立法》,不得不请国会中在野党领袖们在白宫晤谈,征求意见,这是一党专政吗?邱吉尔领导的英国政府是对英国人民所选举构成的民意机关负责呢?还是只对保守党负责?罗斯福领导下的美国政府是对美国人民所选举构成的民意机关负责呢?还是只对民主党负责?这是一党专政吗?

尤妙的是反民主者把英美民主政治的领袖和法西斯的领袖混为一谈。他们说:“今日英首相和美总统的权力,其实较极权国家的元首是不相伯仲的。”他们根本不愿了解英美民主政治领袖及其政府是由民意通过选举而产生的,其权力是由人民通过所选出的民意机关依宪法及法律程序而授与的,经常还须受民意机关的监督;法西斯国家的领袖及其政府,却是由压迫人民欺骗人民,靠枪尖来支持,人民只有呻吟宛转于暴政之下而无可如何的。英国驻华大使卡尔曾在我国陪都公开演讲民主政治,曾引一句名言,说:“意识到自己是自己所服从的法律的作者的人,是自由的。”同样被称为法律,民主政治下由民意机关产生的法律,和在法西斯暴政下由专制独裁所擅定的法律,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民主政治的领袖的权力,和法西斯国家领袖的权力,在性质上迥不相同,也有同样的理由。

由人民选出或通过民意机关产生,能对民意机关切实负责的政府,是民主政治的另一个重要的一般性。

最后,人民的民主权利须得到切实的保障,也不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所独有的特点,而为民主政治的一般性。民主国都有由民意机关确定通过的宪法,在宪法中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都有明白的规定。一般人民不是选出了代表之后,就漠视国事,一切不管,却要通过民主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等的运用,对于政治乃至民意机关,作经常不断的督察和推进。必须这样,才能达到真由人民来治理的目的。在另一方面,必须有了民选的真能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和真对民意机关切实负责的政府,然后人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得到更巩固的保障。

民主政治的一般性也许还有,但最主要的是上面举出的三种。反民主的论客们动辄骂人要“抄袭他国成法”,甚至说要把“法兰西格式的民主政治”“依样葫芦地搬演于中国”,好像我们主张中国要实现民主,必须使中国政治具有世界上民主政治的一般性,便中了他们的诬蔑!

其实中国的民主应该具有上述的一般性,中山先生在遗教中已遗留给我们许多伟大而英明的指示。例如他在同盟会的宣言中,就已明白地说:“凡为国民皆平等……皆有参政权……制定中国宪法,人人共守。”他在《国民党政纲》中,于四种民权之外,更规定“实行普通选举,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他在民国十三年的《北上宣言》中,曾要求在召集国民会议以前,要“保障各地方之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他曾致书段祺瑞,指责当时所谓善后会议是与人民隔绝的御用会议,其中有一段沈痛而精确的话:“夫十四年来,会议之开屡矣,而皆无良果,考其原因,实由于会议之构成分子皆为政府所指派,而国民对于会议无顾问之权……不能选举代表参列议席……而人民利害绝不能于会议中求其实现。”

中山先生又曾经说:“凡一切重要官吏,要人民有权可以选举,还要有罢官权。官吏不好的,人民也有权可以罢免。”

关于人民的民主权利,中山先生在民国十二年一月一日《国民党宣言》中也说:“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绝对自由权。”在对国民党政纲的对内政策中又说:“确定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

我们只要不忘却这些遗训,便知道中国民主政治应具有世界上“进步的民主政治”的一般性,也是中山先生所重视的。我们希望反民主的论客们不妨把国父遗教(在他们是总理遗教)捧出来温习温习,不要闭拢眼睛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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