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系统无组织之职业指导,吾国自来有之,任其责者大抵为青年之父兄亲属,或青年自身因尝试而偶得其适当之职业趋向。然比较的有系统与组织之职业指导,则欧美实为我之先进。日本近来职业指导事业颇为发达亦足资借镜。故研究欧美日本职业指导之发达史及其现况,足为实施此事之参考,其有裨于解决此种问题,必非浅鲜。惟有一事最当特别注意者,凡有效之方法,必根据本地之特殊状况与需要,决非贸然袭用他国成法而遂可望其有良果。欧美职业指导事业最发达之国推英德美,即就此三国言之,不但各国所用之方法不同,即各国内各部分所用之方法亦不彼此苟同。苏格兰不盲从英格兰之方法,亦犹夫英格兰不盲从德国之方法也。蒲明汉之职业指导方法与伦敦所用者迥异;而爱丁堡所用之方法,亦与蒲明汉及伦敦迥异。德国北部与其南部较,其职业指导之方法与结果,亦彼此截然互异也。美国各地所用之职业指导方法,亦非一律。此种事实可予吾人以最深刻之教训。此教训非他,吾人以欧美先进国之经验为解决问题之参考资料则可,不加考虑而直接袭用其方法,则决非所宜。
此外吾人研究西洋及日本职业指导之经验,尚有数端印象可得而言者:对于指导之组织与方法无不惨淡经营,力求完备;各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各界人士,在立法方面与经济方面,无不竭力援助,其范围之广与效力之大,皆足表示其特殊之成绩;教育界工商界政界及其他机关之男女职员,对于此种事业,皆有多数情愿牺牲其时间精神,尽义务相协助,此亦足以表示国民对于社会事业之热诚矣。
英国有组织之职业指导事业,实发源于立法机关之两种议案:一为一九○九年通过之《职业介绍所律》(Labor Exchanges Act),一为一九一○年通过之《教育律》(Education Act),又称《选择职业律》(Choice of Employment Act)。全英国职业指导事业之进行,虽其方法各有异同,要皆以此二律为根据。此二律关于指导青年选业与介绍青年职业之条文,同时举行,相成而不相悖。
据一九一○年之《教育律》,以各郡及各邑之市议局为各地方之教育当局,有筹划指导十七岁以下儿童选择职业方法之权,负有搜集关于职业情形及协助商椎之责任,惟其计划须先得教育部核准,然后施行。
据一九○九年之《职业介绍所律》,商部有于全国各部筹设职业介绍所及青年指导委员会之职权,此种机关之管理,全由商部负之。
以上二律颁布之后,商部乃与教育部会衔出一布告,说明关于职业指导事宜,说明职业介绍所与各地方教育当局应有若何之协作。兹将此布告之紧要内容,撮译如左,藉见其所规定办法之一斑。
公共机关所执行之职业指导,其职务可分为两部分。其第一部分乃指导儿童及其父母竭力将修学年限延长,至不得不辍学工作之时,乃助之选择最适宜于儿童个性之职业。其注意之点,不但在目前工资之多寡,乃在所选职业能否与儿童以有用之训练及永久之职业。其第二部分乃一方面纪录投身自荐之职工,一方面探悉雇主待用之人材,于是从中介绍,使职工与雇主有接触之机会。
关于第一部分之职务——即予青年以有益之种种劝告——应由各地方教育当局司之。惟关于特殊职业之状况,及调查资料,应由商部督饬职业介绍所供给。各地方教育当局应为执行此种职务起见,组一特别委员会,同时并可注意工商业补习学校事宜。此种委员会之委员,须由实业教育两方均有学识经验者任之。凡儿童于未得职业之前与既得职业之后,此委员会皆宜有密切之联络与接近。此种职务固须同时凭藉学校教职员及自愿效力之社会服务者;惟此机关之本身须有有效率之组织,并须委一执行干事,每日与各地方教育当局,自愿效力之社会服务者,及职业介绍所,有密切之接触,使彼此声气联络,事半功倍。
关于第二部分之职务——即纪录投身自荐者,并代为介绍雇主所需要之相当职业——应由各地方教育当局与职业介绍所协作办理。教育当局所组之委员会,或其执行干事,须与职业介绍所之青年介绍部有直接之联络。尚在学校肄业之学生,其每人存记之卡片,仍由学校办理搜集。惟搜集之后,须汇送各该地教育当局。至已经出校之男女青年,宜由职业介绍所为之登记,惟须设法令受登记者于登记之时,或于登记之后,有与教育当局之干事晤谈之机会,盖尚未介得相当职业之前,宜受充分之指导或劝告,是则教育当局干事之责也。惟无论由学校将存记卡片汇送教育当局,再由教育当局职业介绍所之青年介绍部协同进行;或径由校外之青年男女往介绍所登记:此两种登录之报告皆须整理清楚,汇类分列,备教育当局或介绍所随时查考之用。凡各机关需用人材,或有位置待聘,须告职业介绍所之职员,介绍所职员即以此消息告教育当局(按即各地市议会所组之教育委员会)之干事,商榷所拟介绍之相当青年。如此则职业介绍所与各地方之教育当局,常能互通声气,协力合作。某种位置应介绍某青年为最适宜,关于此种问题之意见,如教育当局与介绍所彼此相同,固无问题发生。惟如有不同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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