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叔同传记作品集 - 灵芝律师年谱

作者: 李叔同2,363】字 目 录

宋仁宗庆历八年戊子一岁

师名元照,字湛然,自号安忍子;余杭唐氏。

皇祐元年己丑二岁

二年庚寅三岁

三年辛卯四岁

四年壬辰五岁

五年癸巳六岁

至和元年甲午七岁

二年乙未八岁

嘉祐元年丙申九岁

二年丁酉十岁

三年戊戌十一岁

四年己亥十二岁

五年庚子十三岁

六年辛丑十四岁

七年壬寅十五岁

八年癸卯十六岁

英宗治平元年甲辰 十七岁

二年乙巳十八岁

本传云:“初依详符寺慧鉴律师。十八通诵《妙法莲华经》,试中得度;遂专学毗尼。”

案:考上权符书,谓“自龆龀出家,冠年比试获中,洎落发禀戒”云云。应是七八岁出家,而未落发;十八比试获中乃落发,书中所谓冠年者,应是十八,非二十也。

三年丙午十九岁

四年丁未二十岁

神宗熙宁元年戊申二十一岁

案:依天台神悟法师,是此后数年中事。《净土礼忏仪》自序云:“自下坛来,便知学律。但秉性庸薄,为行不肖。后遇天台神悟法师,苦口提诲,始知改迹。遂乃深求祖教,博究佛乘。”

本传云:“后见神悟谦公讲天台教观,遂抠衣出其门。博究群宗,以律为本。悟曰:近世律学中微,汝当明法华以弘四分。”

二年己酉二十二岁

《船夫与灯塔》油画(李叔同)

弘一法师墨迹

三年庚戌二十三岁

戒体章云:“熙宁三年后安居日。于南山祖师羯磨疏,录出戒体章,顾眄前贤后进,议论递作,得失互见;故直叙大略云。”

四年辛亥二十四岁

五年壬子二十五岁

六年癸丑二十六岁

七年甲寅二十七岁

八年乙卯二十八岁

九年丙辰二十九岁

十年丁巳三十岁

案:自温台还祥符,是此前数年中事。

《上权府运使论增戒书》云:“熙宁间,自温台游方还本受业院。在祥符寺之东南隅,闭户专业,谢去人事。乘闲挥尘,赞述戒律。无何,谬为人所知,遂有远方之朋,负笈日至而就学焉。每患正法下衰,人情鄙薄,僧纲解纽非一日矣。辄不自料,颇有意于扶持。故夫来者,必博之以禅智,约之以法律,持盂丐食以充其口腹,疏布裁衣以蔽其形苦。日加溯引,夕增励修,出处语默,率遵于佛制如是数年间,罔敢自怠。”

元丰元年戊午三十一岁

本传云:“元丰元年春三月,从广慈慧才法师受菩萨戒于雷峰。方羯磨,观音像放光明,初贯宝焰,渐散讲堂,灯炬月光,皆为映夺。净慈法真禅师为作戒光记。师乃博究顿渐律仪。南山一宗,蔚然大振。”

南山律师撰集录云:“在昔尊道辅教之士,尝揽诸名题,集为别录。但搜括未详,时代差误,布厝紊杂,不足披检。今以内典开元等录,及戒疏后序诸文批志,看详对会,重纂一本。时皇宋元丰改号之岁后安居日重录。”

秀州普照院多宝塔记云:“逮于元丰改元戊午仲秋,跨一十六载,役工方毕。……余以经从,获究始末。辄复命笔为之记云。”

二年己未三十二岁

三年庚申三十三岁

受戒方便云:“元丰三年,为诸沙弥出。”

四年辛酉三十四岁

《上权府运使论增戒书》云:“贫道自龆龀出家,冠年比试获中。洎落发禀戒,潜心于佛乘十有六载。……然将行古道,必反常情。往往同俦辈以为矫异骇众,而窥伺短失者有矣。……以致彼徒率因行事有所不同,夙怀忿温;乃乘是增戒之势,以致斗讼。其意无他,直欲以无辜之人,陷于缧绁之中耳。自念与时寡合,一无势援,独力不能加众,厥或枉遭刑戮,固无惜于一身,但恐遏绝律风,使无闻于后世耳。”

案:增戒者,因已受之戒未能优胜,再令其重受也。律论并明其法,古德亦有行之者。时人不知,谓为诡异,因致构讼;详见原文。

上书之年,依“落发禀戒十有六载”之言,而推计之,约在此岁,或前岁。

五年壬戌三十五岁

六年癸亥三十六岁

七年甲子三十七岁

八年乙丑三十八岁

为义天《僧统开讲要义序》云:“高丽王子弘真祐世广智僧统义天,同弟子寿良,航海求法,首登师门,元丰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借馆伴主客学士杨杰就寺请师升座,发扬纲要;义天矍然避席作礼,请所著书,归辽东摹板流通。”

哲宗元祐元年丙寅三十九岁

二年丁卯四十岁

《台州慈德院重修大殿记》云:“元祐二年仲冬月,予以结界之命,因过是院;而仲元者,具状本末,丐文为记,辞不获已,试复叙云。”

三年戊辰四十一岁

《行宗记序》云:“于是载思载览,随说随钞,弥历岁华,遽盈卷帙;考名责实,搜古评今,俾得利钝以兼资,冀说行而两遂,尤惭寡薄,莫尽玄微,或所未安,以俟来裔!时元祐三年夏安居竟,在东安碧沼兰若绝笔,因题序云。”

四年己巳四十二岁

五年庚午四十三岁

六年辛未四十四岁

七年壬申四十五岁

八年癸酉四十六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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