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学校之设置
历来学子求学有家塾,私塾,社学,义学等处,成童后,入书院,或州县学,或国子监肄业,是为进身之始。
社学直省府州县之太乡巨堡,各置社学,以生员为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凡近乡子弟年在十二岁以上,二十岁以下有志学文者,均听入学肄业。
义学以公款设学,教授贫寒子弟者,社学亦为义学。
义塾私人以私款设学教人子弟,不收学费者。
官学多指为满蒙八旗子弟而设之学校,如咸安官学,宗学,觉罗学,景山学,及京外八旗官学,此等官学并习骑射,清语。
儒学直省府厅州县设儒学,府厅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儒学皆设训导,归提督学政管辖。
书院各省会设书院,由皇帝赐帑取息给师生膏火(广东为端溪,粤秀),其余地方官绅出资创立者,当申报查核,院设院长(旧称山长)主持院务。
国子监掌成均之法,以教国子,及俊选之士,八旗官学亦隶属焉。分经义治事以课诸生,月试,季考,监设祭酒,司业,绳衍厅监丞,博士厅博士,典簿厅典簿,典籍厅典籍,助教,学正,学录等官。
翰林院本为掌国史,图籍,制诰,文章之机关。因殿试入选之进士被擢为庶吉士,入翰林院庶常馆分清汉书肄业,吏部疏请简用大臣二人掌教习事。月考其学业,以侍读,侍讲以下分司训课,比三年期满散馆,试以诗赋,留馆者授职,编修或检讨,余以主事,知县,用有差。院设掌院学士主持,其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检讨,典籍,孔目,侍诏等官。
二 童生资格与入学
甲、资格
凡未入学之学生称童生。考入学试为其进身之始,督学文到,先期晓谕报名,取邻里甘结,察其身家清白,无丧,刑,替冒等项违碍,方准收考。
凡童生皆当于本籍考试,报名时应填明籍贯,年貌,三代,其事由州县礼房办理,县考毕,送府,府考录取已定,册报名数,榜示诸生。照所取次序,五人为一结,取行忧廪生亲笔保结,当堂令各童生亲填年貌,籍贯,三代,经书,汇为一册。年貌不对者,不准收考。点名时,廪保与同结五人互相觉察,如有倩代等弊,即举出。学童初应试谓之“观场”,亲父兄不得为其廪保。
报名时,最要者为籍贯及身家,籍又称贯,凡民之著于籍者,平民曰民籍,屯卫之兵,遣犯之子孙曰军籍,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份者曰商籍,各盐场盐井之灶丁曰灶籍,此外有客籍(如广东之东莞,新甘,番禺,赤溪,高明,阳山,归善,镇平,开平等县,例有客籍童生,同治五年(公元一八六六年)两广总督因肇庆土客械斗多年,将客民遣散,分赴高廉雷琼及广西之贺县安插,所有新迁之客民,另编客籍,一体考试,每二十人,准取一人。羌籍,苗籍,番籍,棚籍(江西万载),蜑籍(广东),乐籍(山陕等省),丐籍(苏州,常熟,昭文),惰民(浙江),九姓渔户(浙江)等。非本籍人,如于所住地落户在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准其寄籍该处,报名应试。贱籍为乐籍,丐籍,惰民等,准其除籍为良,一体赴试,军籍童生原居各处所者,归入现居之州县,民籍内应试,商灶二籍由官指定处所受考(如河间府商灶二籍归天津府考),贱业之人如除籍为良,经过例定时间,方准与考。
童生籍贯于先代职业亦有关系,此即所谓身家,要身家清白方准与考,其他事故,有与籍贯身家有碍者,亦不准赴考。
乙、资格有碍
(子)资格有碍与籍贯身家有碍事项:
(一)冒籍非本籍人冒所住地方或至他处冒籍报考者,准本籍童生出首。
(二)冒姓名童生应用真姓名,违者查出斥革治罪,廪保同革。
(三)捏报岁数童生捏报岁数者,永不许考试。
(四)居丧童生居父母丧者,不能报考。
(丑)身家不清白:
(一)职业如倡,优,皂,隶,快,厨役,捆工,官轿夫,摇载,书役;逃税之渡夫,关巡役,军牢,库丁,锣夫,吹手等。
(二)家奴家奴与贱役同,不准考试,但在主家服役三代,实在出力者,准其放出为良,家主应于本籍地方官,满汉八旗于所属长官,报部存案,经核准后,得与平民一体应考出仕。但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
(三)屠户执业近于残忍,不准赴试,但报官改业,可准其捐考。
(四)收生妇女之应官役者民妇职业收生者,如承官差服役,曾被传验奸情,则其行迹类于仵作,以服役日为始,下逮三世,不准捐考。
(五)民壮之承差缉案者民壮例得捐考,如系承缉案件,总催钱粮,则为粮差,皂快实异,其子孙不准考试,粮差,舍差,如不作拘泥行杖诸事,则准其捐考。
(六)盛京兵部站丁盛京兵部所属站丁,原系吴三桂户下逃丁及伪官子孙,不准考试。
(七)欠粮庄园头子孙如愿赴考,当罚交前代所欠若干成,方能照准。
(八)贱民之子,出继良民,或良民之子出继民者民快之子虽经出继后,仍不准考。良民之子为卑役养子者,不准考试。如出继后,再归本宗本系身家清白者,准其子孙赴试。
(九)入教民人入教习教,犯罪在徒刑以上者,其子孙不得与考,如查明其子孙实未入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