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 - 分权化腐败和犯罪对中国的比较分析

作者:【经济类】 【8,803】字 目 录

①引自世界银行经济发展研究所:《制止腐败》,1999年,第97—104页。

圭伦·法布瑞

在中的改革阶段,分权化过程通常被作为政治和经济力量的基础加以分析。中的制度演进应当归于中央计划垄断的逐步撤退和在区域及部门层次上实施资源配置的分权化,这一点已经被认为是中经济改革的主要动力来源。中不同地区所具有的灵活,实际上受到城市化发展的不完善、家社会主义经济遗产以及地方政府的诸侯经济的影响。这些因素既包括公共干预,也包括市场导向的增长。然而,这其中既有分权化进程中极富有活力的方面,同时也存在不断扩大的不平等、腐败、犯罪以及地方不稳定,所有这些趋势都将对城乡人民的日常生活和公共心态产生重要影响。

腐败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与社会现实和政治

本文认为,所谓腐败是指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并侵犯了正式的规则。另外,与腐败密切联系的则是犯罪经济,它通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而侵害到现行社会组织和个人。腐败与犯罪之间具有一种复杂的互动关系:第一,犯罪经济只能在一个制腐败的环境下产生并最终将导致暴力的使用;第二,腐败与犯罪之间的密切联系突出地反映在经济领域中的“洗钱”行为上。但是,几乎难以区分财政资金侵吞、腐败与有组织犯罪之间的区别,因为“洗钱”的技术几乎都很一致。应当指出的是,“洗钱’行为在发达家的影响更大。例如,根据美财政部的估计,在美,贩毒分子每年“洗钱”金额高达1000亿美元。其实,“洗钱”所涉及的资金还包括其他犯罪形式如诈骗、赌博、非法走私枪支和逃税等收入。如果我们将这些资金都包括进来,则每年的“洗钱”金额高达3000亿美元。这约占1991年美内生产总值(gdp)的5%。在欧盟,根据法两位参议员提供的报告,犯罪及“洗钱”等地下经济约占民经济的10%左右。

在新兴市场经济家,财政系不健全,这表现在:低收入家,财政收入仅占gdp的10%左右,而在中等收入家,政府收入达到gdp的20%左右,而在高收入家则达到30%左右。根据际劳工组织的研究,发展中家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部门经济通常达到gdp的5%左右。这引起了公共干预效率的低下、不平等增加、腐败及犯罪现象的蔓延。这一非正规部门经济曾经在80年代和90年代被“华盛顿共识”大加称赞。实际上,这是对政府于预的一种有选择替代,这种非正规规则会有助于自我管制的市场的建立。对于政府于预的负效应及对私有化和全球化政策的正效应的二分法忽视了制度演进的重要特征。这种对市场力量的机械主义的看法认为,可以通过反向大跳跃的方式释放生产率,而苏联解后实施的休克疗法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腐败的两大因素,即进行腐败的机会和免受惩罚的制。

在印度,“黑收入”即应当向征税机关申报而未申报的要素或财产收入,已经由1990—1991年占gdp的30%上升到1995—1996年占gdp的40%。根据arunkumar教授的研究,这些活动中有些是对社会有用的(如一些生产活动),但却遗失在政策分析和制订过程之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源于逃税、腐败和犯罪活动的黑收入通常集中于占总人口3%的高收入阶层。这进一步加剧了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巨大不平等。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则3%的高收入阶层与40%的贫困线以下的家庭之间的不平等程度就要比正式统计数据所显示的还要高得多。根据计算,3%的高收入阶层的人均收入相当于40%最低收入者人均收入的57倍。上述简单计算表明了逃税、腐败和不平等之间的密切关系。

对中的研究表明,以投机、逃税、走私、卖婬和贩毒、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行为、高利贷、未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为代表的地下经济约占1987年官方gdp的14.5%左右,如果考虑到权钱交易,则在1987年可能占到gdp的20%。由于官方纵双轨制而导致了资本品、利率和汇率的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巨大差异,这可能占到1988年民收入的30%左右,而到1992年,寻租收入占到民收入的32.3%。

这些分析都显示出腐败对经济的影响。第一个效应就是收入分配。分析表明,1.3%的家庭控制了31.5%的总资产,而10%的人口控制了总资产的6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44%于最低收入的家庭仅仅持有总财富的4%。这一数据表明,中的收入不平等程度甚至还高于法。在法,10%的人口控制总财富的50%左右,大和印度相当。但是,和法、印度不同,中的这一趋势实际上是受过去20年改革变化的巨大影响所致。在1978年改革之前,非工资收入仅占个人收入的0.3%,而到1995年,非工资收入则占个人收入的7.9%。对于城市居民而言,非工资收入已经从1985年占总收入的8.9%上升到1995年的31%。由于这些收入于隐蔽状态,其实际数量还要大得多。

尽管地下经济中的一部分具有生产,但是它们并未进入正式的财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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