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异法同参
[一]
考历代的卜筮者,我们发现他们都十分重视各种筮法的综合运用,所谓“把卜筮与易的理、数、象、占集中在卜筮的技术上”一直是许多卜筮者追求的境界。
对於理、数、象、占中的“理”,即易理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理”,是指易学中蕴含的原理,狭义的“理”则指今本《周易》文中讲述的“理”。如果是指前者,那么理、数、象、占的合参自然无庸置疑,而且如果理解得深透,四者可以水乳交融;如果仅指後者,其综合运用是有一定条件的。
我们知道,《周易》实际上并非易学之源,仅仅是易学的一个主要的支流。经文占、梅花易数和六爻纳支虽然都以八卦为共同的框架,但其具体运算工具并不相同。“经文占”主要通过筮辞结合卦象断吉凶;梅花易数主要通过体用的五行生克以及卦象判休咎;六爻纳支法则以地支间的五行生克为主要判断标准,卦象几乎不用。由於三者的运算工具不同,判断吉凶的方法有异,故同一卦象所反映的吉凶就不会一致,甚至截然相反。
因此,试图把这三者的基本法度集中在现有的一个方法上来综合判断大象的吉凶是不可能的。
我们考察过各类卜书中的那些所谓综合运用理、象、数、占以判吉凶的卦例,其实大多数都是一种自我安慰的假象。它们的实际作法是:先根据一种方法断出吉凶,其他方法的主象若与自己相同,则引以为据;主象若不相同,则置之不理。换言之,吉凶判断的标准全在自身的方法上,与其他方法根本无关。
比如,六爻纳支法测婚得“天风■”,若本身六爻卦凶,卜筮者就会以“女壮,勿用取女”和“一女五夫”之象来自欺;若本身六爻卦吉,此时“女”虽“壮”还是可以“取女”,“一女五夫”也未必不吉。
再如,测婚得“山风蛊”,若本身六爻卦凶,卜筮者就会说“长女惑少男”;若六爻卦吉,卜筮者则置“蛊惑”之象于不顾。
再如,测官讼得“地泽临”,若六爻卦凶,则有“八月有凶”之言;若六爻卦吉,则八月也可逢凶化吉、冰销瓦解。
我们不知这种类型的为我所有用的“综合运用”法有何价值?而其所谓吉凶,完全取决於六爻纳支法的“内禀逻辑”。
[二]
不同的预测系统虽然不能综合运用判断吉凶,但有时还是可以相互补充其他信息的,在此,我们首先谈谈相互补充的必要性。
比如,经文占、梅花易数和六爻纳支这三种卜筮法,由于采用了相同的八卦框架,但指代信息的编码符号各异。同一种信息,一旦预测方法无法兼顾时,则有可能在其他方法体现出来。
邵伟华先生有很多这一方面的经验卦例。试举一例:
例23,邵先生测郑女士走失的儿子的去向,得亦京房式“豫”之“坤”〔按时间起卦〕:
邵先生断其儿子去东北或西南方,而去西南方的可能性最大,因动爻子孙午火化丑土为东北,而卦震化坤为西南,因坤临月建旺地,故去西南的可能性大。又断其子本月二十一或二十二日〔己巳日或庚午日〕会归。後果如所测,孩子去了西南方老家,己巳日归家。这是地支断日期而经卦补充断方向的例子。
经文占和梅花易还可以辅助纳甲法判断性状。例如,占失窃,若得坤卦九五财爻化回头克,而坤卦“九五爻辞”有“黄裳”之语,可能偷东西的人穿了黄裤子;男测婚妻财爻坐兑卦其对象可能是家中的小女儿;测工作官临乾宫,有可能工作单位是公安部门;测生意得讼卦而卦象不吉,有可能将有官讼等等。
总之,凡判断与吉凶大局无关的其他信息,善卜者可以运用各种不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三]
我们在研究近人运用卦辞辅助纳支法〔或梅花易〕添加辅助信息时,发现有一种“曲解经文”的有趣现象。
所谓“曲解经文”是指把《周易》的爻辞为我所用地加以“歪曲”解释,而这种“歪曲”解释却常常神奇地得验。例如:
例24,1985年7月14日,邵伟华先生为一妇人测其儿子的身运,据其子1959年7月29日申时,起卦得“革”之“随”卦:
原断:
《革》也有论狱之事,就对来妇说:“你的儿子因行劫而早已被捕了。”“什么时间?”“1979年。”“什么时间能出来?”“今年就应出来。”“对,今年八月满刑”。此子因盗窃行凶判刑六年。被捕者,三爻辞曰:“徵凶。贞历。革言三就有孚。”革言就是有罪者更改供辞。孚就是占前已有重罚。1985 年丑土冲开未库而出狱。
作者按:三爻辞“革言三就,有孚”的本义是“关於改革的议论已经讨论了多次,得到了人们的信任。”爻辞本来就是一种模糊性的语言,这里根据实测的需要,把“革言”说成是“改变囗供”倒也不离谱,但“孚”本指“信任”,这里却曲解成“俘虏”而引伸为“被捕”,完全是望文生义了。又,邵先生测行人而遇“大畜”卦、小畜卦之“畜”即“积蓄”曲解为“留”,断其被人留住了,屡验。
这种“望文生义”的曲解,在本质上是一种取外应的方法,与梅花易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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