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75 恒春县志 - 卷十

作者:【暂缺】 【11,025】字 目 录

義塾

光緒元年七月十八日,知縣周有基稟:竊前奉憲諭:「義學不妨多設」等因。卑職抵任後,當即傳諭各莊頭人,隨時查明開設。自七月初十日起,陸續開館,已經設立義塾七所,一切章程俱照袁丞稟定辦理;惟查刱始之初,若不妥立規條,恐涉奉行故事,有負憲台首重文教之至意。爰擬學規七條,以期實效而垂久遠,理合開具清摺,呈送憲台察核。如蒙核定,再由卑職分諭各塾師,認真教讀。所有各塾學生尚未到齊,容俟匯齊,再將姓名,另行造摺云云。

計開:

設立義塾七處:車城福安莊一所,保力粵莊二所,楓港莊一所,田中央莊一所,射麻里莊一所,文率埔莊一所。

學規七條:

一、延請塾師,無論生童,務擇老成自愛,始可延請,每歲以正月中旬開館,十二月中旬解館。如教讀認真,由縣分別獎勵;若督課懶怠,由縣查明另延。

一、義塾學生,每塾以二十人為度。如三十人以內者,仍歸一塾;三十人以外,則須添設。

一、館若教三十人之塾師,可否每歲加送脩金六八銀二十元?

一、義塾內各設敬惜字紙鼎一口,以代爐化;並多備收字紙簍,散給各村,近者由塾內伙夫五日往收字紙一次,遠者令各村自收來塾。每斤給錢二文,所收字紙,由塾師督令伙夫,查有污穢,須用清水洗淨洒乾,再行焚化;字紙灰,隨用紙包好,年終送之於海。

一、塾師教迪學生,先以「三字經」,繼以「朱子小學」,再讀「四書」。每逢朔望清晨,謹敬講解「聖諭廣訓」及「陰隲文」等書。月終,塾師將每學生名下,註明所讀何書?至何章、何節、何句?列單報縣備查。

一、學生每日來塾,塾師宜設小簿一本,分清晨、上午、下午按名登記。月終,核計來學之日多者,以三名列為上取;每名,賞花紅錢二百文。來學之日少者,以三名列為下取,每名薄責示儆;如有事故者,免議。

一、塾師今日與學生開講,來日欲再講解時,須先問明學生記得前日講說否?一連兩次,忘記者責懲示儆。

一、義塾開館三年以後,宜於縣城設立大學一所。將各塾聰明勤學子弟,移入其中;選擇品學兼優之師,格外教訓。十年之後,文風可盛,頹俗可變。

八月初三日,奉道憲夏批:「據稟已悉,添擬學規七條,尚屬可行。仰即會商袁丞、李令暨稽查義塾委員吳丞,實力妥辦,隨時抽查。不可有名無實,是為至要。切切,此繳!摺存』。

正堂周示:諭爾番民,忠君孝親;兄受弟敬,各篤天倫。勿思報怨,勿嗜殺人;勿穿異服,勿弄邪神。堂堂憲諭,設學崇文;講明聖教,激發性真。凶頑悉化,耕讀維勤。自示之後,其各懍遵!

光緒元年八月初十日,知縣周有基續設義塾九處。稟奉道憲夏批:『據稟續設義學並延塾師姓名,已悉。所有塾中應用棹、椅等件,應即趕為置備,即速遵照辦理;並將開館日期及番童姓名,造冊報查。均毋違延,切切。繳!清摺存』。

計開:

續設義塾九處:麻子社虎頭山腳一所,文率埔添設一所,新街莊一所,車城莊添設一所,射麻里添設一所,響林莊一所,統埔莊一所,四重溪一所,猴洞莊一所。

光緒元年八月十二日,知縣周有基據通事賴春金稟:『龍鑾社頭人賓也來請在該社設義學一所;又潘元豐稟:加芝來社番目請在四重溪設義塾一所;又槺榔林、統領埔、網紗、四溝、林頭尾五處,各頭人請在各該莊,分設義學各一所』等情,稟奉道憲夏批:『番民求學,大有向化之機,自應准予添設。即漢民之在琅嶠等處者,甫經建治,亦應勤加訓導。槺榔林等五處義塾,併准設。惟須隨時稽察,實力行之,不可徒有虛名耳。切切,此繳!摺二扣存』。

案:各處義塾,嗣經裁定一十五處。每塾月領塾師脩金、伙食、房租六八洋九元四角九分三釐;總義塾一處,月領脩伙等洋二十元;番塾一處,番童十三名,每名月領伙食錢二季,每名各給衣褲一套,每套折工價洋一元六角,由縣按月赴台南支應局請領。

光緒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知縣羅建祥以各塾師舞弊多端,請一併裁撤通稟。奉臬道憲劉批:『該邑設立義學十六處,年費不下千金,原為培植寒畯,以期上達起見。若如所稟,各塾師積習相沿,多不認真督課,有名無實,於事何裨?現當餉源奇絀,應即一概裁撤,俾免虛糜。所擬另由縣中祗延品學兼優一人,名為官塾,專課能解文義學徒,應以十人為斷,俾有限制。其脩脯等項,每歲所用不過百金,為數無幾,即另籌公款支應,毋庸縣官捐廉。除台灣郡城內外義塾一十六處仍予開設外,其餘窵遠,如埔里社、枋藔、後山等處,不免同坐此弊,亟應一律仿照該縣之式,分別裁撤另設;庶節經費,而歸實效。仰台灣府迅即查明,分飭遵照。此繳』!

附錄原稟

竊查義學雖為培植寒畯而設,子弟實賴良師啟迪而成。卑邑設治之初,城鄉義塾一十六館,每年修脯等項不下千金。在塾各師,如能認真講求,原足以資矜式;第不免陽順陰違,久而生玩。其間竭盡心力者,固不乏人;而虛應故事,以及包攬詞訟、播弄是非者,亦復不少。雖經卑職時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 上一页 1 234下一页末页共4页/8000条记录